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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8-電暖氣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若無壓縮機元件,核非屬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張貼者:
2014年1月28日 晚上11:15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4年1月28日 晚上11:15
]
一、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元件,參據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二、廢止本部54年12月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年6月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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