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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張貼者:
2013年11月20日 下午5:16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3年11月20日 下午5:16
]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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