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補)稅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亦有作業成本,財政部參據97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議題決議,於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9年9月24日訂定相關免徵免退限額。 以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為例,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金額6,339,660元;每次應退金額200元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金額3,975,176元。 聯絡電話:02-23228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