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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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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31-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張貼者:
2012年10月31日 下午6:26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2年10月31日 下午6:27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
69
年
4
月
19
日台財稅第
33171
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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