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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08-核釋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其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張貼者:
2012年5月8日 下午5:46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2年5月8日 下午5:4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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