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101.12.10-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之申請期限順延至101年12月17日止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
101.12.07-財政部對媒體報導「證所稅掃到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之說明
財政部針對媒體12月6日報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反映,證所稅明年即將登場,一旦基金賣出持有股票時,台股在8,500點以上,且未向證券商選定核實課稅,皆須繳稅,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特提出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1.12.06-行政院院會通過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與順應國際趨勢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及營利事業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者身分等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1年12月6日)第3326次院會決議通過。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
101.12.06-101年第4季及102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改訂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1年第4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2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繳納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僅6個營業日可供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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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5-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5)日再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意見,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該部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該部本(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又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1.12.05-財產出租收有押金,納稅義務人確已將該押金運用所得申報納稅者,其押金計算租賃所得之規定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財政部將於明(6)日核釋,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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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9-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財政部表示,為使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於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有一致性準據,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於11月28日會銜訂定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145 |
101.11.28-10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1年地價稅已自101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1年11月30日截止(星期五)。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稅單),可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臺灣省各縣市亦可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申請補發。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繳納期限截止日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提兌地價稅款,如有不足,宜儘速補足,以免造成欠稅。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鈞堅 |
101.11.27-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 (按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47%,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 修正前後對照表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
101.11.14-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免檢附出差人員護照資料
財政部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自101年1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退稅實施辦法規定,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上開退稅申請案件除應依據原退稅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檢附申請書、委任書、申請人稅籍證明、應稅憑證等文件外,尚需提供載明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人員之護照號碼及入、出我國國境資料,惟護照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因人員調離職等情,致財政部常接獲申請人反映因未能取得該等護照影本供核而遭稽徵機關駁回,影響其退稅權益情事。財政部為維護申請人之權益,乃參考德國、荷蘭、英國等國家做法,修正退稅實施辦法,將上開申請退稅案件應檢附出差人員之護照資料及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整併為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如申請人出具其簽署之說明書、差旅證明等),俾兼顧實務作業。 財政部指出,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www.etax.nat.gov.tw/ )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