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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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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8-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張貼者:
2010年10月18日 下午5:08
未知的使用者
[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已於
2012年6月2日 凌晨12:17
更新 ]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
99
年
5
月
7
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
61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第
34260
號令及
66
年
4
月
4
日台財稅第
32148
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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