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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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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4-共有房地經協議分層管理使用者,可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張貼者:
2010年10月7日 下午5:40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2年6月2日 凌晨12:17
]
一、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及第
41
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各稽徵機關核准是類案件時,應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5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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