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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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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05-總統公布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
張貼者:
2010年5月11日 下午5:42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2年6月2日 凌晨12:09
]
總統本日(
5
月
5
日)公布契稅條例修正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13
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計課契稅之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二、標購公產及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以移轉價格為準。
財政部表示,本次契稅條例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13
條條文修正,使契稅條例規定及契稅計算方式更符合實際課稅現況,並收簡政便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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