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1年3月28日 下午6:59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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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011年3月28日 晚上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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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100)全記(聯)字第0021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業已訂定施行,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或未登記工廠之相關業者,依規定劃定特定地區,以利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土地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處罰,永續合法經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3月4日經中一字第1000000511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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ĉ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2011年3月28日 晚上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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