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全體直轄市、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發文字號:(100)全記(聯)字第0008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附財政部針對少數記帳士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宣傳「辦理公司設立、記帳報稅直購價1元」之廣告,有無違反記帳士法第17條第3款規定記帳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乙案之回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0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3750號函辦理。 二、貴會會員若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之行為,得依記帳士法第28條,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財政部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審查認定及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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