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消息

  • 101.01.11 101年度工作計劃及相關負責人 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101年度工作計劃及相關負責人 工作項目 負責人員 工作計劃 紀律委員會 主任委員徐月娥         委員邱瑞晏 -辦理研討會及講習會。 -如遇會員違規,由委員會調查討論。 -接受檢舉,由委員會調查討論,如發現有違反記帳士法規定者,函請主管機關依法取締。 財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林惠鈴          委員温曉瑜 -每月審核上月支出憑證及撥款。 -定期製作財務收支決算表等,提報理事會審核。 -控管財務的使用情形及建議改善。 -編造財務收支預決算表等,送理事會審核。 公關聯誼委員會 主任委員張淑清 ...
    張貼者:2012/1/12 上午1:46蔡再發
  • 100.05.04 新北市100年度營造業淨值申報宣導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54 發文字號:(100)全記()字第0033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宣導100年度營造業申報淨值,謹訂於100526 ...
    張貼者:2011/5/9 上午12:49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100.04.08 全聯會公告-南區國稅局函文 者: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48 發文字號:(100)全記()字第0030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修正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寫說明 ...
    張貼者:2011/5/9 上午12:47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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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101.01.20-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 ...
    張貼者:2012/1/29 下午7:19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101.01.20-寺廟用地得申請地價稅減免   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教堂及寺廟等宗教團體有助於社會善良風俗及教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爰規定,如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同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核准者,得免徵地價稅。另寺廟及教堂興建期間 ...
    張貼者:2012/1/29 下午7:19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101.01.17-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張貼者:2012/1/18 下午6:00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101.01.13-請多利用網路申報貨物稅,24小時不打烊   為便利貨物稅產製廠商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辦理貨物稅申報,財政部已建置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100年9月1日起上線,將可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只需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申請身分認證並完成廠商資料登錄後,於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全天24小時均可透過網際網路辦理貨物稅申報或當期申報資料之更正,無須親自前往稽徵機關辦理,省時省力又方便,既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又能加速稽徵機關之作業流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貨物稅廠商可持經由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
    張貼者:2012/1/15 下午5:32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 101.01.11-原所有權人買回有瑕疵之房屋,嗣再出售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疑義   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所有權人銷售之不動產,因房屋有瑕疵(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買方提起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嗣雙方協議解除,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不動產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名下後再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准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依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惟按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同法第354條至第358 ...
    張貼者:2012/1/15 下午5:31新竹縣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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